抱团海外参展 浙江海宁50余家家纺企业搭乘国际展会“快车”******url:https://m.gmw.cn/2023-01/07/content_1303247263.htm,id:1303247263
新华社客户端浙江频道1月7日电(记者魏董华)6日,浙江省海宁市举办2023年“出海抢单”拓市场暨“德国法兰克福国际家用及商用纺织品展览会”抱团参展项目启动仪式,海宁市将有50余家家纺企业搭乘展会“快车”,开启外贸发展“加速度”。
作为全球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专业家纺类展会,德国法兰克福国际家用及商用纺织品展览会将于1月10日-13日举办。海宁市委市政府积极响应浙江省“千团万企拓市场抢订单”活动,此次参展既是浙江省2023年开年首个“抱团出海参展拓市场”活动,也是本届德国法兰克福家纺展全国规模最大抱团参展展团。
在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纺织品及纺织技术展副总裁施密特看来,在过去举办的展会中,中国参展商带来的高质量纺织品一直是展会上的一大亮点。今年,展会邀请了400多家中国公司,其中约50家企业来自海宁市。“我们看好本次国际家用及商用纺织品展览会,相信这将为海宁等中国参展商带来更多的国际商机。”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启动仪式上,海宁市商务局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线上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助力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出国展览计划等方面携手共进,共谋发展。
记者了解到,2022年,海宁市组织20余家企业“包机赴日”参展拓市场,展会期间开展商务洽谈近200次,意向成交金额超1100万美元;举办“2022浙江海宁出口商品网上交易会(RCEP系列专场)”,组织54家海宁外贸企业与64家来自日本、韩国、越南等RCEP市场地区的境外采购商进行精准匹配对接,完成189场次线上洽谈,达成意向金额近500万美元。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2022年海宁外贸出口逆势增长,全年出口总额突破700亿元,增长21%。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